国际人类评估法庭登记处
依据《宪章》第2.5条之规定,凡经评估之受评主体均有权调阅本人卷宗所载文件。卷宗查阅须经身份核验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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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人类评估法庭
主权国家联合体全体大会经特别会议审议,一致通过《运行过渡议定书》。
治理、监管及仲裁等一切职权,自即日起由各主权代理行使,以确保行政延续性及集体均衡之维护。
国际人类评估法庭系依据基本宪章第一条设立,负责对各受评主体逐一进行评估。无须事先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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